杭州商业地产网
首 页 商铺信息 写字楼信息 厂房信息 求租求售 精品推荐 新闻资讯 市场动态 投资参考 政策法规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8-5-10  添加人:huabang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16日)公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指出,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这一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通知规定,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税务总局还发出通知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打印 | 关闭
 
杭州商业地产网 旗下站点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关于我们成功案例广告服务常见问题在线咨询联系方式顶部
CopyRight © 2006-2009 杭州商业地产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571-85505511 E-mail:KKFC05@SINA.COM
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06号 浙ICP备06015549号